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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

第441章 陈述重要内容,判定第一结果! (第2/2页)

“进行相关的确认。”
  
  “为什么那么久的时间林文杰都对李栋的缴费单没有察觉?”
  
  “却在李栋闹到医院的时候,医院对李栋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查?”
  
  “这些情况和事实都是我方想要表述的,这些并不是说林文杰有罪。”
  
  “因为这场庭审,只与李栋有关,我方只是针对林文杰询问和确认一些事实,并且做出一定的陈述。”
  
  “即使我方暂时没有林文杰故意暗示李栋,刻假公章的证据。”
  
  “可是从事实和从法定情节上来看,林文杰有故意乱开药来获取高额分成的情况。”
  
  “有一定的情景导致了李栋故意犯罪,所以从主观上来讲,李栋并不是刻意的去行使犯罪行为,而是一种被迫的情况。”
  
  “这种被迫的情况是迫不得已。”
  
  “我方刚才陈述的也非常的清楚,本案当中,李栋并不是每次都使用假公章来进行缴费。”
  
  “而是在一种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诈骗行为。”
  
  “试想一下.…”
  
  “面对自己的妻子遭受病痛的折磨,不去治疗,自己的妻子就面临死亡,刻假公章能够救自己的妻子性命。”
  
  “李栋有选择权吗?”
  
  “他并没有选择权,他没有能力去选择使不使用!”
  
  “他只能去使用!”
  
  “这也是保障他妻子生命的一种方式,虽然说他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是违法犯罪的。”
  
  “可是,在这违法犯罪的过程当中,他并没有去伤害其他任何的一个人。”
  
  “只是利用假公章进行缴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一过程可以说,是在救人的行为中而实施的迫不得已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情况。”
  
  “从以上的种种来看,我方认为,在这个案件当中,理应对于李栋减轻刑罚。”
  
  “.….”
  
  苏白的陈述内容很长,但是陈述的核心也很简短。
  
  第一:驳回了林文杰和周伟的观点——林文杰让李栋购买昂贵药品并不是无利可图。
  
  第二:虽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林文杰暗示了李栋,去私自公章进行缴纳医药费用。
  
  但是这一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李栋的主观性,是不是被迫的。
  
  这一点证明了吗?
  
  这一点从医药费用上已经证明了。
  
  并且在刚才陈述的逐渐增加了医药费上更加清晰的说明了这一点。
  
  即使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可是在审判长的倾向性当中。
  
  会朝着对李栋的有利倾向进行判决。
  
  第三:表明了李栋被迫的第二原因,没有钱去治疗!
  
  肖春梅的病能耽误吗?并不能耽误。
  
  从法律意义和情感意义上来讲,肖春梅的生命权优先。
  
  并且李栋是肖春梅的丈夫,有权利和有义务去照顾她。
  
  在一般的庭审情况下。
  
  虽然说,法律正义,法律公平,法律严肃。
  
  可是一般在面对着是在往善的违法行为中,都会从轻判处。
  
  这也是法律审判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目前大致的情况已经陈述完毕,剩下的就要看审判长的相关判定了。”
  
  苏白抬头,将目光落在审判台席位上。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作为审判长。
  
  在听完苏白的陈述后,将大致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梳理。
  
  现在的情况是——苏白虽然没有拿出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林文杰有着暗示的行为。
  
  但是从其陈述的内容可以看得出来,林文杰的确是有着故意卖高昂的药品给李栋的。
  
  李栋私刻公章,的确有着这一部分原因。
  
  在其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的被迫性。
  
  不过.…
  
  该案件只是进行了一定的答辩,还是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判定的。
  
  就比如说这一个寻衅滋事的认定。
  
  应不应该驳回?
  
  想到这里,魏国明敲响法锤,看向公诉人席位:
  
  “公诉人对于寻衅滋事这一方面的认定还有没有其他的观点需要进行陈述的?”
  
  面对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简单的整理了一下自己面前的材料。
  
  通过刚才医院律师和上述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在这个案件当中,李栋所面临的是什么样的情况。
  
  寻衅滋事的判定,这一点在一审的判定中,公诉人也非常的清楚的确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种问题不是说有什么内幕,而是认为法院方面完全可以不进行判定。
  
  审判长的询问,其实已经表明了一种态度。
  
  那就是——不倾向于判定有寻衅滋事的行为。
  
  而是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闹事”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所以.…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公诉人开口回答:
  
  “审判长,关于刚才寻衅滋事的情况,我方都已经陈述完毕。”
  
  “目前没有任何的异议。”
  
  “好的!”
  
  审判台席位上,魏国明敲响法锤,直接对于寻衅滋事的这一罪名进行了判定。
  
  “对于上述方提出来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栋寻衅滋事不合理的行为。”
  
  “在此进行判定——”
  
  “二审法院认定,李栋在前往医院进行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是自身维权的行为。”
  
  “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定义。”
  
  咚咚!
  
  法槌敲响,判定结束。
  
  而后,审判长扭过头看向医院席位。
  
  现在关于寻衅滋事这一点的判定完成,接下来就是对于诈骗的定义判定。
  
  先前都已经具体的表明过了,李栋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景有着完整的证据链。
  
  这一点是逃脱不了的。
  
  现在关键的是,根据减刑的情景来看,应当判决什么刑期合适。
  
  所以现在.…
  
  需要听听医院方面对于这个案件的严重性,后果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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