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大赦诏 (第1/2页)
第六十二章大赦诏
正统三十二年正旦。
朱祁镇颁布了可以称为变法第一令的大赦诏。
大赦令的内容,也如名字一般。但其中内涵更丰富一些。
首先以天下太平为由大赦天下。
具体是重刑减轻刑,轻刑赦免。大多数死刑全部改为流行,流放西域伊犁。这也是为了巩固边防。
当然了,其中内容并非仅仅这些。
赦免所有贱民。
不管是陈友谅旧部所谓的九姓渔民,还是建文旧臣,还是海上的疍民,还有因为犯罪打入贱籍的人,统统赦免。
这也是为了扩边移民,而增添人力。
虽然,丘濬一直将夷州,也就是台湾开拓这一件事情拿出来说话。
但是实际上,在夷州开拓其中,得病死的,被土人杀死的,瘟疫死的,被蛇虫咬死的人,等等等,死得人不在少数。
只是不到万不得已,谁又愿意背井离乡。
这些人移民的人,都是在福建活不下去的人,这人命也就不值钱了。大部分官员在夷州过的日子,与福建差不多。
真正深入蛮荒,胼手胝足的人,都是老百姓。很多人的死亡是不见于官方文书的。
所以开拓边荒,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与消耗的。
此外还从法律之中,消除了贱民这个概念。
也就是说,今后即便再有人犯罪,也没有将家人打入贱籍这种司法操作了。
这由引申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奴婢的身份问题。
释放奴婢为良人,从古代都有很多明君做,汉光武帝等人,都是为了加强对国家编户齐民的控制。
这也是地方豪强与中央政权的人口争夺战。
这个人口争夺战,从唐到宋,是呈现国家一点点的解构主仆之间的关系。从唐到宋,完全控制的奴隶制度,一点点变成了有契约的雇佣制度。
甚至宋代奴婢的主体,完全是雇佣奴婢,在法律上还是良人,不以贱民视之。
但是虽然法律上是这样规定的,但是即便如此雇佣奴婢的身份也是非常尴尬的,可以说良不良,贱不贱的。
但是到了元代,出现一个大倒退。奴隶制度大举反扑。到了大明定鼎天下之后,也是废除奴婢,非官宦功臣,不得用奴婢。
庶民有奴婢,杖一百,放良。
只是这个政策在洪武年间,大抵还是可以实行的,但是之后,随即大明经济的恢复,很多富户自然也会雇佣人的。
所以大明法律之中,用雇工人,这个
名词,来专门特指这一个阶级。
而且富户们还专门用义男义女这样的名义,来迷糊雇佣人的行为。
朱祁镇虽然也知道,他这一道命令,其实并不能直接将摧毁这个样的社会现实,毕竟之所以有这样的情况,是有背后的经济逻辑的。
单单一纸命令,就能改变,太祖太宗早就做到了好不好。
在打击私人拥有奴婢这一件事情上,历代大明先皇是一致的。
但是朱祁镇为什么将变法第一刀切在这里。
却是他深刻的意思到一件事情,那就是不在这种人身关系之上下刀,很多事情都会遇见了死结。
首先,发展工业就要有工人吧?
但是大明法律体系之下,其实没有工人这个身份的。
你也许会说了,之前不说了雇工人?这不是工人?
是的,不是。
不同的词汇,在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解释。
雇工人这三个字,其实就是奴婢的一种代指了。
虽然这些人也有签订契约,但并不是很多想的类似劳务合同,而是卖身契。或许不会卖一辈子,有时间限制。
但是实际上,这些时间限制有时候都是空谈。
一旦签订这个契约,就等于定下了主仆名分。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